贷款中介抽成合法,国家鼓励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等服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如无约定则按合理劳务确定。中介人负担中介活动费用。
法律分析
贷款中介抽成不违法。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获利的权利,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拓展延伸
贷款中介收取抽成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贷款中介机构收取抽成费用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首先,贷款中介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其次,抽成费用的收取必须在明确的合同约定下进行,并且费用金额应当合理、合法。此外,贷款中介机构在收取抽成费用时应当向借款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并确保借款人理解和同意相关费用的支付。如果贷款中介机构的抽成费用违反了以上规定,那么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因此,借款人在选择贷款中介机构时应当审慎,并确保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贷款中介机构收取抽成费用需符合条件。中介合同明确规定了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如果费用未约定或不明确,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费用由其负担,而抽成费用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借款人选择贷款中介机构时应审慎,确保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