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生育津贴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申请期限也有规定。
法律分析
您需确认已办理生育保险。因为有的单位是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并且,自由职业者社保不包含生育保险。一般按规定,单位要给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若没有办理,应该按照生育保险给予一定待遇。
2.广东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5.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 女职工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 能够确定胎儿身份的证明材料;
3. 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证明;
4.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以上证明齐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发放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以上证明的准备和提交是必须的。
结语
确认已办理生育保险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在广东省,职工需要同时满足用人单位为员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以及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要求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生育津贴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申请还须提供婴儿出生、死亡或终止妊娠证明。生育医疗费应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终止妊娠前申办,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在手术前申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