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一男子生前曾将345.5万元钱款赠与婚外异性,其妻得知起诉该女子要求该女子全部返还。该女子答辩称,她与该男子年轻时相恋并未婚先孕,但遭到男方父母反对,被迫分手做流产手术时丧失生育能力,男子的转账是对其不能生育的补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该支持哪一方的要求呢?
首先,审理本案的关键是要区分该男子赠与被告的财产性质即该财产是该男子的个人财产还是该男子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区分哪些财产是该男子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男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夫妻在婚前已经约定分别财产制或已经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那么很容易根据协议或公证的内容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在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或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下,就要根据该男子向被告赠与欠款的时间、该男子与原告结婚的时间进行区分;
其次,要看该男子向被告赠与钱款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否违反道德及社会公序良俗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将该男子赠与被告的钱款分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赠与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对于该男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该男子自愿处置其个人财产的意思自治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对于该男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该男子与原告共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无权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该男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