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墙瓦房不必全部拆除,只有严重损坏或构件危险的需要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应得到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农村土墙瓦房不是必须拆。对于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农村土墙瓦房会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农村土墙瓦房的保护政策与措施
农村土墙瓦房的保护政策与措施旨在保护我国农村传统建筑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村风貌。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土墙瓦房应得到保留和修复,以保持其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历史价值。保护政策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墙瓦房的认识和重视,鼓励农民参与保护工作。同时,政府也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和补贴,帮助农民进行修缮和维护。保护措施涉及加强监管,禁止违法拆除和破坏土墙瓦房,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和团队,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修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这些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农村土墙瓦房得以得到有效保护,为后代留下宝贵的历史遗产。
结语
农村土墙瓦房的保护政策与措施旨在保护我国农村传统建筑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村风貌。政府加强宣传教育,提供经济支持和补贴,禁止违法拆除和破坏,建立保护机构和团队,提高修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这些措施,农村土墙瓦房得以得到有效保护,为后代留下宝贵的历史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