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个人欠下债务,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无论该财产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法院都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见本人另一篇文章:夫妻一方欠债,能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吗?
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离婚,曾经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其前配偶名下,法院还能采取执行措施吗?
分两种情况
夫妻虽然离婚但对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前配偶,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异议。
夫妻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因为有人欠下大额债务后,为了避免名下房产被法院执行,就是想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房产转移给配偶,自己“净身出户”,以此保住家庭财产。
如果夫妻离婚时,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对财产已经进行分割,或者双方已经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此时,通常不会执行前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
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债权人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并不是。
债权人该怎么做,又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债务人夫妻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或其中的相应条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夫妻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二人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财产分配协议由法院调解书进行了确认。这种情况就不能提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了,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调解书的相应条款。
但债权人是否属于对离婚诉讼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原来是有很大争议的。现在可以援引九民纪要第120条为依据,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是否可行,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严谨的分析才能判断。
无论哪一种方式,也都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