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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0 10: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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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代位权;关于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这一问题,代位权是其主要措施之一。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一般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4种。(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一般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2种。(1)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2)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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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代位权;关于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这一问题,代位权是其主要措施之一。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一般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4种。(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一般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2种。(1)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2)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一、代位权

关于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这一问题,代位权是其主要措施之一。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般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4种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

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一般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2种

(1)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5)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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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代位权;关于经济法中合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这一问题,代位权是其主要措施之一。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一般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4种。(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一般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2种。(1)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2)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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