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于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途径。同时,文章也介绍了物权取得的分类和物权的分类。在物权分类方面,文章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以及有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于物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如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拓展延伸
民法典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其中包括了关于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
首先,协商解决物权纠纷是一种较为简单、经济、快速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节约时间和成本。
其次,调解解决物权纠纷是一种基于公正、和谐、平等原则的解决方式。调解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减少矛盾,化解纠纷。
最后,诉讼解决物权纠纷是一种最后的手段,适用于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情况。通过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
民法典为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方式,当事人在遇到物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
结语
民法典对于物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如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分类。其中,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动产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也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此外,物权还可以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以及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等。最后,物权可以分为有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