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以及遗嘱的注意事项。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等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要注意遗嘱的内容真实可靠性,不能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但口头遗嘱和代书遗嘱等具有遗嘱效力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法律分析
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可靠性,防止他人对遗嘱内容进行擅自伪造、篡改或销毁。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依《民法典》,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为了避免继承分割遗产时出现争议和纠纷也是可以订立遗嘱的,在订立了遗嘱后也是需要按照遗嘱规定的内容去执行,那么在订立遗嘱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在订立的遗嘱中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后该遗嘱也是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拓展延伸
遗嘱见证人注意: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不合法的,如果损害了被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利益,那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明确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主张损害赔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遗嘱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
1. 遗嘱见证人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遗嘱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3. 遗嘱见证人应当签署遗嘱见证书,并在遗嘱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4. 遗嘱见证人应当将遗嘱内容、见证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并保存备查;
5. 遗嘱见证人应当保证遗嘱内容不对外披露,不得将遗嘱内容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
因此,对于遗嘱见证人来说,需要注意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以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如果遗嘱内容有误或者泄露,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可靠性,防止他人对遗嘱内容进行擅自伪造、篡改或销毁。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3、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