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遭受外来人员侵害的责任要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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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0 10:04: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遭受外来人员侵害的责任要怎么承担?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时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可以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导读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时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可以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时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可以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遭受外来人员侵害的责任要怎么承担?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时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可以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