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轮流抚养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合理要求时可随父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考虑父方已做绝育手术、子女与父方生活时间较长、父方无其他子女、父方对子女成长有利等因素优先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可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能轮流抚养子女吗
1、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轮流抚养子女,不会对孩子成长不利的,也可以对轮流抚养予以准许。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消除。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审查后认为,轮流抚养子女不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可以准许。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无法提供适宜生活环境等,可考虑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时,法院会优先考虑绝育、生活时间长、无其他子女、健康情况等因素。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