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发包方的权益并且能够督促承包方履行义务。
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取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
一、合同履行金的有哪些特点
合同履行金的特点有: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合同履约金,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第二、合同履约金不同于定金,合同履约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第三、合同履约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二、拿着合同不签就不给中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