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股东会议召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亏损未弥补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2、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三分之二;3、由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
拓展延伸
股东会议紧急召开的程序与要求
股东会议紧急召开的程序与要求通常涉及以下方面:首先,应当明确紧急召开会议的条件,例如重大决策事项、紧急情况等。其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通知股东、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在通知股东时,应当明确会议目的、议题和相关材料,并确保通知方式符合法律要求。另外,会议程序应当包括主席的选举、出席股东的确认、议事规则的确定等。在会议中,应当确保股东有平等的发言权,并按照规定进行表决。最后,会议记录和决议应当准确记录,并及时通知股东。总之,紧急召开股东会议需要遵循一系列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董事人数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等。紧急召开股东会议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进行,包括通知股东、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在会议中,应确保股东的平等发言权和按规定进行表决。最后,会议记录和决议应准确记录并及时通知股东,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