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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珠
你好,我是林律师。
如果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该出资是对子女夫妻一方还是双方赠与?
只要步入或者准备步入婚姻教堂,我们就无法避免婚姻家庭中的经济问题,尤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往来,更是牵涉到父母的经济利益、尤其养老问题。
其中,买房就是婚姻一开始即面临的必修课。
我们之中的大部分普通人,婚后买房都需要父母经济上的支持,但父母的积蓄来之不易,不光父母会担心子女婚姻不稳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我们作为子女一方更应该注意如何避免父母财产流失,这也是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父母全资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明名下、给其作为婚房使用,后该房屋被拆迁,小明夫妻因该房屋拆迁获得新房一套。二人于2020年起诉离婚,诉讼中小明主张诉争房屋属于小明一方个人财产,小红则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分走该房屋应当对小红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思考两个:
首先,小明父母全资为小明购买的房屋属于赠与小明个人还是赠与小明与小红夫妻二人?
其次,小明父母为小明购买的房屋在婚内被拆迁,拆迁安置所得房屋是否包含了小红的部分权益?
上述案例发生在2020年,根据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小明父母全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明父母赠与小明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房屋是按揭贷款,即小明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或者更多购房款,由小明和小红在购房后承担按揭贷款义务的,则小明获得了该房屋的部分不动产产权,即小明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小明个人的赠与,而其余部分则以个人投资收益处理,即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但应对收益部分给夫妻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本案,虽然小明父母全资购买并登记于小明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小明个人财产,但是该房产在小明与小红婚内发生拆迁安置,而小红属于安置对象之一,则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中包含了属于小红的部分权益,不能单纯考虑为小明个人财产,在分割该财产时应当结合房屋实际出资等具体情况由小明对小红进行适当补偿。
这个案件最终判决小明对小红适当补偿16万元。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小明父母在小明婚后全资购买并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的房产,如未明确为赠与小明一人的(比如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小明一人),则视为赠与小明和小红夫妻二人,即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新旧法的不同规定中,可以看出新法背景下,更侧向于保障夫妻共同财产;而旧法背景下,对于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处理则更符合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常识。
一方面,受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时,为了不影响子女的夫妻感情,其通常不愿意以任何形式去明确出资的性质。但是,大部分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出自于他们来之不易的积蓄,这里面甚至可能包含了他们的养老本钱。因此,作为父母,根本不希望看到因为子女离婚导致该部分家庭财产流失。实践中,如果一律将这类房屋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同时损害了父母权益。
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除非各方明确约定归属于一人名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因此,笔者提醒各位,为了避免父母利益受损,建议在保留能够证明父母出资的相关银行流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约定该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子女一人或者以办理公证的形式明确该房屋产权归属。
最后,笔者相信,婚姻不是一方以合法形式收割另一方家庭财产的手段,理性的婚姻应当是我们以保障好各方父母财产、个人婚前财产的基础上启程,在这份满满的安全感之上,夫妻二人共同规划婚后财产以及共同分担婚后生活开支、共同经营婚后投资收益。换句话说,一旦双方因感情不和希望分开,也不用担心离婚将损害一方父母利益及婚前财产。但是,不论是婚前财产约定还是婚内财产约定,都应当以尊重和保护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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