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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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30 10:13:24
论述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示范法、建议稿、室内稿: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导读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示范法、建议稿、室内稿: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示范法、建议稿、室内稿: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
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在动产物权和运输中动产物权方面,《法律适用法》在采用“动产所在地”、“运输目的地”连结因素的同时,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大大突破了物之所在地法的一般规则。其第37条和第38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论述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示范法、建议稿、室内稿: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