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生育险缴纳时间规定,参保职工在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后,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有两种情况:一是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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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生育险的缴纳时间规定如下: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北京市生育保险缴纳时间为女职工分娩前用人单位所在地,男职工则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同时,生育保险的缴纳标准也有所不同,女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生育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而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生育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加生育津贴。因此,北京市生育险缴纳时间规定可以总结为:女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生育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而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生育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加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