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专柜在维护顾客人身安全方面存在责任,若因其过错导致顾客受伤,顾客有权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通过法院起诉商场。顾客需要能够举证专柜存在过错,如管理上、设施上的瑕疵导致伤害。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若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商场专柜应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若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应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可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
二、但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相关规定,到法院起诉该商场更有效。但是要注意,一定要能够举证专柜存在过错。这一点即便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是要具备的。店铺有责任维护顾客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商场专柜受伤就存在着超市未尽责的可能性。但是一定要能够举证这种未尽责是确实存在的。比如管理上、设施上存在着瑕疵,并且因为这种瑕疵而造成了对顾客的伤害。如果是受伤者本人的原因而摔伤,这是无法追究商场责任的。
三、作为消费者到商场消费,专柜作为购物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为你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但若专柜未能及时清理蔬菜专区地面湿滑障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滑倒受伤,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专柜应当依法赔偿你的损失。至于你与专柜的具体责任应如何划分,建议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你们双方的证据来综合评定。
四、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赔偿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的分配,要求充分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责任,维护民事主体利益均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专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滑倒受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专柜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赔偿权利。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维护民事主体利益均衡。商场专柜作为购物场所的管理人,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若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综合评定双方的证据来划分责任并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