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了房产继承、赠与等行为必须先办理公证,然后再进行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也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还允许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此通知是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加强房产登记管理中的公证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分析
需要。
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赠与房产公证。
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结语
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公证是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通知规定,继承、赠与房产的当事人应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也必须办理公证。此外,通知还涉及遗嘱处分房产的公证要求以及地方制定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该通知对于规范房产登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