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期限有要求,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复核期间,若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复核。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您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您的申请。一旦受理, 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1、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不能申请复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3、在提出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但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注意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摄像探头等等,以便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但由于法官并非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是不会轻易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期限为三十日。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期限有规定,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一旦受理,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02-02)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04-30)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18-01-25)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