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受理复查申请的解决方法如下:
1. 如果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抗诉。
2. 若有新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3. 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理。
4. 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5.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察院的职能范围:
1、案件监督: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进行法律监督;
2、公诉工作:直接受理和起诉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3、侦查活动:对特定的案件进行侦查,如职务犯罪案件;
4、法律咨询: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
5、法律宣传: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6、其他职能:包括参与法律制定、改进司法工作等。
综上所述,当检察院不受理复查申请时,当事人无法再次申请抗诉,但可在新证据出现时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需进行审理,检察院则有责任在三个月内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抗诉,但当事人不得重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九十五条
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