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包括未准辞职、不辞而别、跳槽等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法律分析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以下情况:
1、劳动者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2、劳动者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3、劳动者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员工离职的迹象及预警信号
员工离职的迹象及预警信号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和判断。首先,员工的工作表现突然下降,出现频繁的错误或疏忽。其次,员工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明显减少,对工作缺乏热情和投入。另外,员工与同事和上级的关系变得疏远,缺乏合作和沟通。此外,员工频繁请假或迟到早退,对工作时间和职责不再认真对待。最后,员工表达了对职业发展的不满或寻找新机会的意愿,例如参加其他公司的招聘活动或培训课程。通过观察这些迹象和预警信号,可以提前发现员工可能的离职意向,及时采取措施以留住优秀人才。
结语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都属于自动离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观察员工工作表现下降、参与度和积极性减少、关系疏远、频繁请假或迟到早退、表达对职业发展不满等迹象和预警信号,可以提前发现员工可能的离职意向,及时采取措施以留住优秀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