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作用及用途包括调查取证、商洽和解、催促警告、解释评价和抗辩回复。告知函和律师函不一定相同,只有律师出具的告知函才算是律师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可以接受各种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辩护人、申诉代理人等,提供法律服务和解答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一、告知函和律师函是一样的吗
告知函和律师函不一定是一样的,告知函不是律师出具的,就不是律师函,如果告知函是律师接受委托出具的,就是律师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函的作用
1、调查取证。律师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查询沟通来获得对方的答复从中寻找证据的方式来解决,正所谓投石问路,侦察证据和对方的态度,探听虚实;
2、商洽和解。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催促警告。通过律师函来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义务,或者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
4、解释评价。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达到法律层面上的沟通需要;
5、抗辩回复。针对对方发来的律师函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辩性回复,以达到反驳对方律师函的作用。
结语
律师函的作用多种多样,包括调查取证、商洽和解、催促警告、解释评价以及抗辩回复等。律师函可以帮助当事人获取证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提醒履行法定义务、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及反驳对方律师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可以接受各类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辩护人等角色,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和解答法律咨询等。因此,告知函和律师函并不完全一样,只有律师接受委托出具的告知函才可以被视为律师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