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合同未及时备案不能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受胁迫一年内未行使、明确放弃撤销权、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备案可否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只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撤销,而购房合同仅没有备案是不构成撤销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购房合同仅因未及时备案并不构成撤销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只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撤销。而撤销权在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受胁迫后一年内未行使、明确放弃或五年内未行使的情况下将消灭。因此,购房合同未及时备案并不足以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