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开发企业应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如果在备案后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咨询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可以在通过协商等方式解除合同后,到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具体的撤销流程可以咨询备案机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拓展延伸
房地产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撤销?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撤销。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备案:
1.当事人以欺骗等手段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
2.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撤销时,需要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果存在,就可以依法处理。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备案。
结语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除合同,并到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