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 不是法人,不能纳税,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69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 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 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