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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罚款能否作为破产债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3: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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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罚款能否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分析: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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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法律分析: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企业的行政罚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应该要结合实际性质来确定,在企业破产债权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去积极的维权。行政罚款与破产债权之间的联系、破产债权具体怎么样处理它等等,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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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罚款能否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分析: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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