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方式包括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可将财产拍卖或变卖。
法律分析
法院强制执行有如下方式:
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这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
拓展延伸
执行裁定书的接收后如何采取适当行动
收到执行裁定书后,需要采取一系列适当行动。首先,仔细阅读裁定书的内容,确保对其中的要求和指示有清晰的理解。其次,核对裁定书中的执行期限,确保及时履行义务。同时,评估裁定书对您的权益和利益的影响,以便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如果您对裁定书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律师的意见。最后,根据裁定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行动,可能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文件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裁定书的要求,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我们需要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采取适当行动。首先,仔细阅读裁定书内容,确保理解要求和指示。其次,核对执行期限,确保及时履行义务。评估裁定书对权益的影响,制定应对策略。如有疑问,可寻求法律咨询。最后,根据要求采取行动,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文件等。确保准确履行裁定书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