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后原公司不一定存在。
公司被收购后,原公司的主体可能会被注销。在我国,公司合并可以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方式进行。吸收合并意味着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随后解散;而新设合并则是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成立一个全新的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解散。因此,并购后原公司不一定存在,具体情况取决于并购的方式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并购的影响因素:
1、市场竞争地位:并购后的公司可能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得到提升;
2、企业文化融合:并购双方需要处理好不同企业文化之间的融合问题;
3、组织结构调整:并购可能导致原有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
4、员工队伍变动:并购可能会引起员工队伍的重组,包括裁员或重新分配岗位;
5、财务状况变化:并购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如增加债务或改变资产负债表;
6、运营效率变化:并购可能会提高或降低公司的运营效率,取决于整合的成功程度。
综上所述,公司并购后原公司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并购方式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可能会被注销或合并成立一个全新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