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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司重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3: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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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司重组

本文探讨重整制度下股东的权利和作用。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调整,但不存在股东权益为正的条件。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必须获得重整制度的认可,并具备在重整过程中享有具体权利的能力。重整程序中的股东状况不同于破产清算,股东是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进入重组过程的积极力量。但股东作为被动的非参与者,只能成为重组的旁观者。为了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股东也必须参与重整过程。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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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探讨重整制度下股东的权利和作用。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调整,但不存在股东权益为正的条件。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必须获得重整制度的认可,并具备在重整过程中享有具体权利的能力。重整程序中的股东状况不同于破产清算,股东是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进入重组过程的积极力量。但股东作为被动的非参与者,只能成为重组的旁观者。为了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股东也必须参与重整过程。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法律分析;


本文探讨重整制度下股东的权利和作用。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调整,但不存在股东权益为正的条件。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必须获得重整制度的认可,并具备在重整过程中享有具体权利的能力。重整程序中的股东状况不同于破产清算,股东是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进入重组过程的积极力量。但股东作为被动的非参与者,只能成为重组的旁观者。为了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股东也必须参与重整过程。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

法律分析

要想通过重整来保护股东的利益,就必须获得重整制度的认可,并具备在重整过程中享有具体权利的能力。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股东表决的条件是“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调整”,但不存在股东权益为正的条件。重整程序中的股东状况不同于破产清算。基于获得投资回报的利益诉求,股东是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进入重组过程的积极力量。这种“救企”的利益诉求是股东参与重组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但这种利益诉求必须得到重整制度的承认和规范,并转化为参与重整过程的具体权利,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否则,股东作为被动的非参与者,只能成为重组的旁观者。”困境企业的重组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股东的利益。为了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股东也必须参与重整过程,“纵观各国重整立法,股东作为参与主体的地位已经确立,股东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此外,股东申请重整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重整权、重整知情权、参与重整权、重整计划制定权、重整计划表决权和重整监督权。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股东如何申请公司重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事实上,当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公司进行重组时,必须得到重组制度的承认,并将规定转化为参与重组过程的具体权利。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结语

要想通过重整来保护股东的利益,就必须获得重整制度的认可,并具备在重整过程中享有具体权利的能力。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股东表决的条件是“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调整”,但不存在股东权益为正的条件。重整程序中的股东状况不同于破产清算。基于获得投资回报的利益诉求,股东是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进入重组过程的积极力量。这种“救企”的利益诉求是股东参与重组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但这种利益诉求必须得到重整制度的承认和规范,并转化为参与重整过程的具体权利,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否则,股东作为被动的非参与者,只能成为重组的旁观者。困境企业的重组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股东的利益。为了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股东也必须参与重整过程。由此可见,当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公司进行重组时,必须得到重组制度的承认,并将规定转化为参与重组过程的具体权利。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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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重整制度下股东的权利和作用。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调整,但不存在股东权益为正的条件。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必须获得重整制度的认可,并具备在重整过程中享有具体权利的能力。重整程序中的股东状况不同于破产清算,股东是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进入重组过程的积极力量。但股东作为被动的非参与者,只能成为重组的旁观者。为了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股东也必须参与重整过程。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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