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警对违法嫌疑人的盘问、检查有规定,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如不能排除嫌疑可以继续盘问;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设定权利或义务、剥夺、权利或撤销义务、变更权利或义务、不行为等。
法律分析
一、民警对违法嫌疑人当地盘问、检查有什么规定
1、民警对违法嫌疑人当地盘问、检查的规定如下:
(1)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3)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2、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警在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盘问、检查时,需明确执法身份,并在不能排除嫌疑的情况下,经派出所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继续盘问。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设定权利或义务、剥夺、权利或撤销义务、变更权利或义务以及不作为。以上是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2020修订):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协助机关、机关和监狱等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