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批捕决定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以保障其参与和维护合法权益。这是在审查逮捕环节中,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被害人作用的重视,为了使被害人能够及时自诉,维护自身权益,公安机关在不批捕决定后应撤销案件并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书制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适用于公安机关等提请批捕的案件。法院制作的不批捕决定书共四联,其中第三联为正本送达给提请批捕机关,第四联为回执,待执行后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分析
一、法院下的不批捕决定书送达给谁?
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制作。审査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这两条规定制定的不批准津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适用于办理自侦案件。
三、各联用途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副本,由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送达时,应让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再把关达回证附卷。第四联为回执,和第三联同时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待该机关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在上面填写有关内容,再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
这个送达给谁的问题,一般来说的话,要送给那个受害人的了,送达的对象肯定是跟这个案件有关系的啊,总不能说随随便便就送人家。当这个公安机关要是做出了这个决定的时候,一般都是要跟这个受害人说明的。这样子也是方便了这个受害者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结语
在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中,不批捕决定书的送达对象应包括被害人。这样做有助于强调被害人在审查逮捕环节的作用,并为其提供参与的保障。公安机关在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其可以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批捕决定书的制作、依据和适用范围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送达不批捕决定书时,应让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及时退回相关机关,以便执行和备案。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实现正义的追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