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与义务。第三人作为的当事人,有权利参与他人的诉讼,并且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三人的加入必须在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的条件下进行,且具有的诉讼地位。与代理人、证人等其他参与人不同,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律分析
一、有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怎么办
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二、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一)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按照传票传唤到庭,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三人参与诉讼时需具备的诉讼地位,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既可以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原、被告进行诉讼,也可以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相比,第三人的参与更加关乎其利益受损与否,以及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对其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