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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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6:25:24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导读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