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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里摔倒该负责任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31 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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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里摔倒该负责任吗?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路灯、安装围栏、悬挂警示标示、配备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等都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义务内容并非无限延伸,仅限于义务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限度内。判断相应主体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行业标准或者生活经验普遍认知、经营者服务和管理水平、一般安全保障能力等因素进行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即义务人未实施必要的安全保障行为、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致人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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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路灯、安装围栏、悬挂警示标示、配备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等都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义务内容并非无限延伸,仅限于义务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限度内。判断相应主体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行业标准或者生活经验普遍认知、经营者服务和管理水平、一般安全保障能力等因素进行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即义务人未实施必要的安全保障行为、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致人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路灯、安装围栏、悬挂警示标示、配备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等都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义务内容并非无限延伸,仅限于义务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限度内。判断相应主体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行业标准或者生活经验普遍认知、经营者服务和管理水平、一般安全保障能力等因素进行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即义务人未实施必要的安全保障行为、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致人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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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里摔倒该负责任吗?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路灯、安装围栏、悬挂警示标示、配备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等都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义务内容并非无限延伸,仅限于义务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限度内。判断相应主体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行业标准或者生活经验普遍认知、经营者服务和管理水平、一般安全保障能力等因素进行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即义务人未实施必要的安全保障行为、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致人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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