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承担以下责任:
1、在违法分配总额内承担责任:这主要适用于作出违反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美国标准公司法》8.33节规定,当分配财产金额超过按照6,40(a)的规定所能分配的金额时,投票赞同或同意一项违法分配的董事,对于超额分配的部分应负个人责任。同时8.33节的(b)款规定,对于违法分配应负责任的董事有权要求其他应负责任的董事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那些明知分配违法的股东,按比例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
2、在接受违法分配总额内承担责任:如前所述,《美国标准公司法》中对明知分配违法的股东被要求按比例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向公司偿还违反该法规从公司那里接受的支付款项。如果他们获得的款项是作为红利而得到的,只有在知道或者由于疏忽不知道他们无权获得这些款项时,上述义务才成立。
3、在债权人因违法利润分配而受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仅从债权人角度把握违法利润分配责任范围的做法。以债权人或股东因违法分配而实际形成的受损范围来追求相关之责任人,意在并不必然地去追求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人,而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因损害事实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追究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追究责任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