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手段:
1、社会公正.调节层次上的差别.不把社会公德泛化。道德建设不同于经济建设,物质上的投资与精神上的回报并非总是成正比.公正的社会是道德文明的基石,要把变色镜变成文明镜,就必须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入手,对社会进行改造.而要实现社会公正,首先就是要确立规则意识。今天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把握好公德的度,即不要无限拔高,也不要止于初等水平,即做到“取法乎上”与“取法乎下”的有机结合.所谓无限拔高,就是把“取法乎上”做过了,就是把社会公德泛化,无时不谈德,无处不谈德.以往我们把大学生谈恋爱也作为道德问题来处理,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举起道德的大棍子棒打鸳鸯,这种行为不仅是可笑的,而且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与人的天性相违背.所以,是公德的就给公德,不属于公德范畴的,不要生拉硬拽地往公德上靠.这是一个基本尺度.在最消极的意义上说,“不干涉别人,对得起自己”,这就是道德的了.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道德有层次上的差别,人们往往把社会公德与处于最低层次的日常行为规范等同起来,认为社会公德似乎与伦理道德规范和信仰价值追求无关.这种在“取法乎下”的问题上又走了极端.正如前面所说的,社会公德不仅仅是一点一滴的小事而已,它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精神状况的公民的整体素质.所谓“一沙一世界,一花一天堂”,无论是儒家、佛家还是基督教,都看到了道德的整体性.“取法乎下”必然导致道德建设的实效低迷.针对社会公德缺失的原因,找到实施补救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