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会受到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分析
在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会受到影响,而是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工伤等级的鉴定。如果案件复杂,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劳动者工伤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正常发放工资,并且和员工日常的工资水平一致,需要按月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等,根据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等级给出对应的经济赔偿。
拓展延伸
工伤鉴定程序是指在职工因工伤受伤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工伤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诊断、评定的过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医疗机构或者工伤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医疗机构或者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程序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在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会受到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鉴定的程序是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