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及教育机构在未尽职责范围内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在学校期间,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学校只对学生在学校范围内的损失负责,学生离开学校后不在其管护范围内。学校及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拓展延伸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保安全与保护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确保他们的安全与保护。为此,这些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他们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流程等,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其次,他们配备了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监控校园安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此外,他们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同时,教育机构还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学生的安全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通过这些措施,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努力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与保护,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结语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护过程中,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如果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第三方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第三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和教师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其职责范围内,并且仅在学校或教师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为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与保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演练等,以营造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