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约定,若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条款涉及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构成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义务。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约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合同买卖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买受人和卖售人之间,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就构成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一种义务。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逾期的法律责任和解决办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逾期涉及法律责任和解决办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买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按时支付贷款,卖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违约金、赔偿金或解除合同等。解决办法方面,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或重新协商贷款条件等方式解决逾期问题。此外,买方还可以尝试申请贷款延期或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总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逾期的情况,双方应积极沟通,寻找合理解决办法,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时,若第三人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适用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构成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逾期涉及法律责任和解决办法。双方应通过协商、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解决逾期问题,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