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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安置房如何分配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17: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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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安置房如何分配

案情回顾。老刘与老郭系夫妻关系,小刘是他们唯一的婚生子。2011年11月14日小刘和小花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某作为搬迁人与老刘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载明被安置人为4人,分别为老刘、老郭、小刘、小花。(每人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安置房共三套。)。2015年3月3日,小花与小刘因感情破裂,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未育有子女。因案涉房屋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因此未进行分割。随后小花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本该原告所得的安置方归还于原告。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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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回顾。老刘与老郭系夫妻关系,小刘是他们唯一的婚生子。2011年11月14日小刘和小花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某作为搬迁人与老刘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载明被安置人为4人,分别为老刘、老郭、小刘、小花。(每人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安置房共三套。)。2015年3月3日,小花与小刘因感情破裂,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未育有子女。因案涉房屋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因此未进行分割。随后小花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本该原告所得的安置方归还于原告。查明。


案情回顾:

老刘与老郭系夫妻关系,小刘是他们唯一的婚生子。2011年11月14日小刘和小花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某作为搬迁人与老刘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载明被安置人为4人,分别为老刘、老郭、小刘、小花。(每人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安置房共三套。)

2015年3月3日,小花与小刘因感情破裂,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未育有子女。因案涉房屋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因此未进行分割。

随后小花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本该原告所得的安置方归还于原告。

查明: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老刘名下,该院房屋系老刘、老郭所建。2011年11月15日,老刘作为被搬迁人(乙方)与搬迁人(甲方)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安置乙方人口共4人(其中:农业2人、非农业2人),应安置面积200平方米,安置人员分别为老刘、老郭、小刘、小花;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拆迁各项补偿款共计1614134元。被安置的三套房屋权属目前均尚未登记至被安置人员名下。一号房屋目前由老刘控制。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等相关权益归原告小花享有,被告老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房屋及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小花;

二、北京市通州区A号院拆迁所得补偿补助费用中的安家补助费25000元归原告小花所有;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的规定。小花作为A号院拆迁的被安置人之一,理应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因其与小刘已于2015年离婚,现其要求将其应得的拆迁利益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关于安置房,根据拆迁,小花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结合当事人的居住生活情况、安置房的面积等,小花主张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等相关权益归其享有应当得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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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安置房如何分配

案情回顾。老刘与老郭系夫妻关系,小刘是他们唯一的婚生子。2011年11月14日小刘和小花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某作为搬迁人与老刘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载明被安置人为4人,分别为老刘、老郭、小刘、小花。(每人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安置房共三套。)。2015年3月3日,小花与小刘因感情破裂,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未育有子女。因案涉房屋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因此未进行分割。随后小花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本该原告所得的安置方归还于原告。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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