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信誉。
本条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售,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领购申请向其出售的活动。抵扣税款,是指凭抵扣税款制度,上所注明的税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税款。专用就是以商品和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的收付款凭证。此外,具有同专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税款的普通有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品收购、运输等。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巳征收的和消费税。国家制定这一税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门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