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只负责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居中斡旋,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需要律师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但律师事务所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代理纠纷。
法律分析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请律师的方式非常简单,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以后需要先陈述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委托人的诉求无法实现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可能律师事务所不会代理居间合同纠纷。律师受理了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的,会根据造成纠纷的具体原因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的法律要素及其重要性
居间合同是指一种由居间人在两个或多个交易方之间进行协调、撮合或促成交易的合同形式。其法律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等。首先,居间人必须是合法的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交易的标的物、价格、条件等。最后,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重要性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合法性和效力,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护。因此,了解居间合同的法律要素对于参与交易的各方都至关重要。
结语
居间合同是一种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并非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的职责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选择求助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解决方案,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了解居间合同的法律要素对于参与交易的各方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