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的基本概念
居间合同的基本概念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1.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三、居间合同是双方还是三方
居间合同是双方合同,而不是三方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居间合同是属于双方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