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烟草构成违法的数量如下: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
烟草的法律监管:
1、监管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烟草产品的监管;
2、生产许可: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需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3、销售许可:销售烟草制品的商家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广告限制: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媒体等多数平台上受到严格限制;
5、健康警示:烟草包装上必须印有健康警示标签,告知吸烟危害;
6、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综上所述,非法运输烟草包括超过规定价值或数量、多次违法处罚、抗拒监督检查、走私、无许可证生产、伪装、逃避检查等行为。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