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当债务人未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是形成权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形成权,是请求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移给第三方的权利。其适用条件包括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债权人同意代位等。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体现在代位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向债务人主张权益。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代位人须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受限于债权人的权益等。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和有效行使,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促进了债权的实现和保全。
结语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形成权。当债务人未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行使结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相对人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的债权或相关从权利被保全或执行措施采取,或债务人破产时,应依法处理。债权人代位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提供了法律手段,促进了债权的实现和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