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仲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仲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仲某1与仲某2,仲某2已于2004年6月6日去世,孙某系仲某2之女。仲某与王某于198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时,被告王某亦带有两名子女,分别为刘某1、刘某2,刘某1当时已成年,刘某2当时尚未成年,亦未参加工作。仲某与王某近年关系不和,仲某曾于2009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自2009年起两地分居。被继承人仲某于2010年11月6日去世。
2009年12月26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遗嘱载明:2002年因其与王某某感情不和离开XX地来到XX地,现住XX市开发区XX地颐养中心,2009年10月13日,其诉求解除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此案尚在审理中,考虑诉讼周期较长,且因其有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一、其所欠债务: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房改时,其曾向仲某2借款一万元支付房改款;因病住院及购药等退休金不足以支付,欠仲某1十五万元;因住院治病收刘某1五千元。二、婚后共同财产:位于XX市环翠区统一路×房产一套。三、财产分配:位于XX市环翠区统一路×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由仲某1继承;四、遗嘱中未列明的个人其他财产,全部由仲某1继承和处理。以上内容均为本人自愿订立,自本遗嘱订立之日起,此前所立的遗嘱均自行作废。
因为遗产分配问题王某起诉仲谋1、赵某到法院。
法院判决
王某对位于XX市环翠区统一路×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仲某1对位于XX市环翠区统一路×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赵某某对位于XX市环翠区统一路×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案件分析
虽然被继承人仲某立有遗嘱,但是关于财产范围有争议,仲某名下位于XX市环翠区统一路×的房子是被继承人仲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经房改购买的公有住房,系被继承人仲某与王某的婚后共同财产,王某占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继承人仲某无权处分属于王某的一部分,另外被继承人对赵某负有赡养义务,赵某近百岁高龄,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主要靠子女赡养,故对于被继承人仲某的遗产应保留有赵某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立遗嘱时不能全评自己的喜好,遗嘱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有效的财产,超出自己部分的无效,另外需要给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保留一定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