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提到,如果仅仅是协助调查,那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公安机关可能会对他进行刑事拘留。如果被拘留,可能会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并可能被判刑。因此,如果被拘留,应当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法律分析
如果单纯是协助调查,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对他进行刑事拘留。一旦刑事拘留,那不但可能要带刑具,还有可能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可能判刑的,你这边事情什么犯罪也可以。可以当面聊一聊。
拓展延伸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是否需要佩戴手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钱某准备脱逃,经钱某同意,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手铐将其限制为自由人,并通知其家属。随后,钱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进行讯问。
在此过程中,钱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直接被逮捕,因此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无需佩戴手铐。但是,钱某在被搜查时准备脱逃,为防止其脱逃,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手铐将其限制为自由人,并通知其家属。这是侦查权的一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时,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手铐等。但在侦查权范围内,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确保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结语
这段话提醒我们在协助调查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时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协助调查,那么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公安机关可能会对他进行刑事拘留,并带他前往看守所进行羁押。如果被判刑,那么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一条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