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无法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且和解的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六个月内再起诉,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法院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常见情形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拒绝受理的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如果双方未满足法定的离婚条件,比如没有分居满一定期限、没有婚姻关系确实破裂等,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其次,如果离婚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限,法院也会拒绝受理。此外,如果离婚诉讼的管辖权不属于该法院,或者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法院也可能拒绝受理。最后,如果离婚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或者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法院要求的程序要求,也会导致法院拒绝受理。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双方应当了解离婚条件和法院的受理要求,确保符合相关规定,以避免法院拒绝受理的情况发生。
结语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在离婚诉讼中,还有一些常见情形可能导致法院拒绝受理,如未满足法定离婚条件、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管辖权不属于该法院、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等。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应了解相关规定,确保符合条件,避免法院拒绝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