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过如果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代位权时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务。
一、代位权有哪些特点
代位权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三、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有何特征
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在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对债权人有害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得到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方式是裁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