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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4 07: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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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形式,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赔偿情况;而连带责任是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分担和承担方式上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权利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法律分析;补充责任是属于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部分。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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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形式,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赔偿情况;而连带责任是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分担和承担方式上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权利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法律分析;补充责任是属于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部分。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形式,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赔偿情况;而连带责任是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分担和承担方式上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权利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法律分析

补充责任是属于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部分。

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

1、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形式。数个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数个行为人构成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内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担适当的份额,对外承担连带承担。

2、而补充责任是由于侵权行为的竞合而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是一个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即一个具有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一个具有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后果上完全重合的时候发生的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不是一个完整的责任并在其内部发生分担的连带责任,而是要么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要么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而不是在一个责任中分成每个人的责任份额,各个承担或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结语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法律中的两种不同形式。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全部或部分偿还责任,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不法行为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形式,而补充责任是由于侵权行为的竞合而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下产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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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形式,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赔偿情况;而连带责任是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分担和承担方式上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权利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法律分析;补充责任是属于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部分。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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