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商务】我国电子商务关税征收 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各国的发展历史、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不同,一定会导致税收的不同,一国不能将其国内简单地推行于域外,也不能无视电子商务的新特点而将税收完全游离于现实之外。 一、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意见 目前,各国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 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 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利用税收,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2.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间的信息共享网络,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二、电子商务税务对策的原则 1.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结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是不宜开征新税的原则。现行课税原则应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不必对电子商务采取存在歧视的新的课税形式。 3.是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不能由于征税阻碍新技术的发展,扼杀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 4.是税收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保证税收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5.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6.是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方案 1.完善现行税法: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大税收倾斜力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同时,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应使“生产型”逐步向“消费型”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参与抵扣,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也应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2.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中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人。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